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有关单位:
  
  为表彰我省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争做“四有好老师”,根据国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2019年评审一批特级教师。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一线做出显著成绩的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发展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和教育研究人员。
  
  二、申报评审时间
  
  11月下旬安排部署,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三、分配申报名额
  
  全省推荐人选为260名。
  
  四、申报评审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具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参评人员被评为省级骨干教师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师德修养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标准。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敬业意识和无私奉献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关心、爱护、尊重、帮助学生,对学生全面负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与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纪守法,廉洁从教,行为文明,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凡有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行为的,一律不得申报。
  
  (二)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和专业素养
  
  1.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专业水平受到同行、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2.有过硬的教学基本功。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积极参加进修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
  
  3.有创造性的教育教学能力。能运用各种理论知识,科学地组织课堂教学,改进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把传播知识与培养能力、发展智力结合起来,把教书育人寓于教学的全过程。
  
  4.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市、县范围内具有较大的影响,享有较高的声望。受过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人事部门的表彰奖励,近5年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在市、县范围为其他教师举办过公开课、获得优质课,注重培养年轻教师,在教师中具有显著的带头和示范作用。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以来,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规划科研课题且结题,有3篇(部)以上公开发表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一部编著,其中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四)重视教学梯队建设
  
  重视教学队伍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在当地同层次学校同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承担过市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任务;承担校本研修的培训工作;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五)学历与资历
  
  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发展中心和小学的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岗位学历合格。具备15年以上教龄,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和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任职满3年者。具有省级骨干教师(校长)资格且任期满3年者。
  
  (六)学校管理人员和教研员的申报条件
  
  学校管理人员和专职教研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学校校级管理人员在学校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现仍承担教学任务,原则上任课量达到专任教师标准课时量三分之一以上,担任过县级以上课题主持人。教研员近五年每年举办县级及以上层次的公开课或示范课3次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省级和市级教研员要有国家级教育教学课题研究项目,县级教研员要有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项目,有结题报告并取得显著成效。
  
  (七)破格
  
  业绩特别突出者可以破格推荐,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
  
  五、组织领导和评审程序
  
  (一)为加强对河北省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河北省特级教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负责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成立由特级教师、专家组成的河北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综合评审。
  
  (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成由特级教师、专家组成的特级教师人选推荐委员会,开展人选的遴选推荐。
  
  (三)各学校按照申报条件,在广泛酝酿、评议和组织考核的基础上提出人选;县级特级教师人选推荐委员会通过公开讲课、答辩或经验报告等方式,对学校提出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确定人选,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学校提出的人选,由市特级教师人选推荐委员会全面考核推荐。省直单位提出的人选,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推荐。
  
  (四)各市特级教师人选推荐委员会按照评审条件,对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评议,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厅。市、县(市、区)和省直单位将人选在上报上一级特级教师推荐(评审)委员会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召开省特级教师评审工作会议。河北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提出初评意见,通过说课、答辩等方式考核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水平;通过考察、座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申报人员的师德修养情况;采取综合评价、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人选。评审结果经河北省特级教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省政府审批。
  
  六、有关待遇
  
  经省政府批准,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从批准的下月起享受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中规定的待遇。其特级教师津贴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文件规定。
  
  七、有关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择优汰劣的原则,加强领导,按照程序和申报评审条件,严肃认真地进行申报评审。
  
  (二)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申报评审条件、推荐指标、推荐人选公开,申报评审过程公平、公正。
  
  (三)严格按照省定推荐指标推荐,不得突破。在推荐的人选中,中青年骨干教师要占有一定比例,学校管理人员和教研员一般掌握在推荐指标的10%左右。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分别掌握在推荐指标的30%、30%、30%、10%左右。
  
  (四)注重城乡、学校层次、学科及年龄结构上的平衡分布。根据我省实际,此次特级教师推荐指标要向一线教师侧重、特别是向乡村教师倾斜。同一学校的同一学科不能同时推荐2人,已有在职特级教师的,一般不再推荐,确需推荐的,要严格掌握。
  
  (五)省级以上刊物,是指具有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刊号,公开发行的刊物。申报评审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情况等时间问题,统一截止到2019年10月31日。
  
  (六)学校管理人员指经县及以上教育行政(或组织)部门任(聘)用的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发展中心、中等职业学校等校(园)级管理人员。
  
  (七)请各市教育局务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特级教师呈报表》(由各市教育局统一发放)一式3份,《特级教师基本情况摘录表》一式15份,纸质《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1份及电子版、论文论著及各种材料(原件)组档后报“河北省特级教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电话0311-66005163、66005160。
  
  邮箱:jyt87042261@126.com
  
  附件:1.特级教师推荐指标分配表
  
  2.特级教师基本情况摘录表
  
  3.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
 
通知及附件下载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