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教育局、财政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困县教育局、财政局,各省属高等学校:
2016年,为引导和鼓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冀财教〔2016〕5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全部学费政策的,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截止2019年12月31日,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2016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可进行申报。
二、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市教育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代偿。
(二)有关就业单位和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毕业生就业信息,对学生的就业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有关高校要严格审核学生毕业情况、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是否享受过国家免除或补偿学费政策等信息,对学生在校信息真实性负责。
(四)有关县教育局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申报学生代偿资格审核和上报工作。
(五)申请学生须在申请表内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申报工作程序
(一)申请学生向工作所在县级教育部门提交《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对《办法》中表格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一式两份)和相关材料。
(二)县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和就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信息上报各市教育局。
(三)各市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市《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以正式公文形式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版发送到
hebjybc@126.com。
联系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杜丽娟 电话:0311-66005734
省教育厅财务处 盖冰清 电话:0311-66005072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