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待遇〔2020〕1号
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本级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
二、缴费基数申报
(一)基本原则
参保单位应按上年度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各单位须据实申报。
(二)缴费基数申报规定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按上年度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所含内容为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人均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单位2020年度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2019年社平工资为60841元。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按上年度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所含内容为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人均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2020年度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2019年社平工资。
3.企业单位:单位缴费按上年度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应发工资。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2019年社平工资。
4.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4%和10%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按上年度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所含内容按单位性质(全额事业单位或企业)同口径,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2019年社平工资。
5.灵活就业人员:“纯灵活户”与“职工户”参保人员按2019年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6.关破企业:医保信息系统锁定的原“关破企业特殊职工户”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不低于2019年社平工资的60%。
7.失业人员:“失业人员专户”按2019年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8.退休职工:按上年度养老保险统筹口径计算的养老金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不含交通费和补发的养老金)。
三、缴费基数申报方式、时间、材料及流程
(一)申报方式
2021年缴费基数仍实行网报系统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向省医疗保障局待遇审核中心基础业务组(以下简称“业务组”)提供申报材料。网报操作说明详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2月26日。
2.医保缴费基数纸质材料申报实行分批递交,递交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请于2021年1月29日前提供。
企业等其他单位,请于2021年2月26日前提供。
(三)申报材料
1.《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2)。
2.按单位性质提供的材料: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遇工资调整时,需提供工资调整方案);已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提交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2)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4%和10%补充医疗保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应付工资明细账、《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上缴结算表一》、《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花名册》。
(3)企业单位(包括参加4%和10%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应付工资明细账、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花名册等。
(四)申报流程
1.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填报缴费基数并提交成功后,即可将本单位缴费基数申报纸质材料提交业务组。
2.业务组工作人员核验材料齐全,登记参保单位联系信息。
3.参保单位可在材料提交5个工作日后,登录网报系统中获取本单位缴费通知单。
四、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和要求,缴纳本单位医保费。
五、相关要求
(一)参保单位应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无错报、漏报,并对申报数据负相应法律责任;
(二)参保单位应按时申报缴费基数并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为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请各参保单位及时申报年度缴费基数,逾期不缴纳的,将暂停欠费单位职工医保待遇。
六、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
医疗保障局待遇审核中心基础业务组
联系电话:0311-85518092
附件:1.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网报操作说明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审核中心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